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吳珊珊
相 對 人 蘇寶樹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朱蘇秋鳳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洪蘇秋速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劉蘇秋滿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蘇秋香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蘇秋子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蘇明和於民國89年3 月 7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9 月6 日,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蘇 明和未依約履行,又蘇明和於103 年5 月5 日死亡,而由相 對人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 本、借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9 月9 日屏院勝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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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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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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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南州 │七塊│ │792 │建│0 │5 │10 │全部 │重測前為七│
│ │ │ │ │ │ │ │ │ │ │ │塊厝段231-│
│ │ │ │ │ │ │ │ │ │ │ │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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