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294號
PTDV,103,司家補,294,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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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94號
聲 明 人 陳月桂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枝雄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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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