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6號
PTDV,103,司執消債更,6,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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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智淑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



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502 元, 總清償金額為252,144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 92%,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 3 司執消債更6 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結果全部9 名債 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以在自宅擔任保母為業,其陳報每月所得為30,0 00元,並提出保母在宅托兒契約為證,又其101 及102 年度 均查無所得資料,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 稽,爰以30,000元認列其每月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謝○武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謝○儀(88年5 月生)、謝○皓(89年6 月生)及謝○鈞(92年8 月生), 應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103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 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3 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為16,304元(計 算式:10869 ×3 ÷2 =16304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之費用為10,869元(計算式:10 869 ×3 ×1/3 =10869 ),不足部分由謝○武負擔,未逾 上開金額,乃以每月10,869元列計債務人此部分支出。又謝 ○儀雖將於更生方案履行中成年,惟仍可能因就學等因素須 受扶養,且查謝○儀目前就讀屏東女中一年級,有學生證在 卷可稽,依合理推斷,其於110 年6 月前應尚在就學期間, 而仍有繼續受扶養之必要,是債務人扶養謝○儀之費用,核 屬必要,應予列計。
㈢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屏東市○○ 路000 ○0 號房屋供渠等及3 名未成年子女居住,並為債務 人托育幼兒所用,每月租金10,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未逾其所居住 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並應由債務人



及其配偶平均分擔,是債務人每月租金支出為5,000 元(計 算式:10000 ÷2 =5000)。則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更生 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房屋租金之後,僅餘 10,629 元(計算式:30000 -3502-10869 -5000=10629 ),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 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 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 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3,502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92% │
│5.債務總金額:3,644,741元。 │
│6.清償總金額:252,144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
│ 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
│ 額加總不等於每期清償總金額,則依序依債權比例金額大者優│
│ 先進位。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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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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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92,905│ 1,050│ 75,6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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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44,227│ 139│ 10,0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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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台灣)商業│ 573,452│ 551│ 39,672│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14,322│ 206│ 14,8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57,172│ 439│ 31,6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414,626│ 398│ 28,656│
│ │有限公司 │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354,542│ 341│ 24,552│
│ │公司 │ │ │ │
├──┼────────┼─────┼─────┼────┤
│ 8 │甲○○○資產管理│ 169,355│ 163│ 11,7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24,140│ 215│ 15,480│
│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 3,644,741│ 3,502│ 25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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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