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41號
PTDV,103,司促,14541,2014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文來
債 務 人 張芝萍
      洪維倫
      洪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