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文來
債 務 人 張芝萍
洪維倫
洪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