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27號
PTDV,103,司促,14527,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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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謝美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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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