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謝美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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