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04號
PTDV,103,司促,14504,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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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徐子軒即徐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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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