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501號
PTDV,103,司促,14501,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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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于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于兆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5 月11日起至民國10
  7 年5 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3 年10月24日止累計282,368 元未給付,其中28
  1,177 元為本金;891 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于兆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4 月15日起至民國109 年4 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10月24日止累計297,636 元未給付,其中290,729 元為本金
  ;5,623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黃于兆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89,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4 月16日起至民國106 年4 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2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10月24日止累計289,662 元未給付,其中284,648 元為本金
  ;4,030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于兆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 │
│  │281,177元 │     │10月2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黃于兆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 │
│  │290,729元 │     │10月2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黃于兆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計│
│  │284,648元 │     │10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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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