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于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于兆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5 月11日起至民國10
7 年5 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3 年10月24日止累計282,368 元未給付,其中28
1,177 元為本金;891 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于兆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4 月15日起至民國109 年4 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10月24日止累計297,636 元未給付,其中290,729 元為本金
;5,623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黃于兆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89,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4 月16日起至民國106 年4 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2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10月24日止累計289,662 元未給付,其中284,648 元為本金
;4,030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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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于兆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 │
│ │281,177元 │ │10月2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黃于兆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 │
│ │290,729元 │ │10月2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黃于兆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計│
│ │284,648元 │ │10月25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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