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465號
PTDV,103,司促,14465,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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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6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吳立鴻
債 務 人 簡阿出即簡裕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裕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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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