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6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吳立鴻
債 務 人 簡阿出即簡裕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裕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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