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63號
PTDV,103,司促,14363,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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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錦灯邱錦雄等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請求標的欄(參附件。又按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
  傭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償為限,負其責任。民法第756 條之
  2 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應屬於強制規定,違反者其約
  定無效,且亦得認為其預先拋棄,同時違反民法第739 條之
  1 而無效。因此人事保證應認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
  尚不生失權之效果,人事保證人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錦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錦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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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