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劉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成豪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49,790元。㈡利息計算:⒈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⒉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327 元。㈢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
臺幣49,7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㈣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200 元。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