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33號
PTDV,103,司促,14333,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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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劉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成豪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49,790元。㈡利息計算:⒈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⒉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327 元。㈢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
  臺幣49,7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㈣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200 元。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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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