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83號
PTDV,103,司促,14183,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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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士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貴龍
債 務 人 陳桂惠
      許月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
  幣柒佰玖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叁拾玖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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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