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士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貴龍
債 務 人 陳桂惠
許月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
幣柒佰玖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叁拾玖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