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985號
PTDV,103,司促,13985,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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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盧美玲
      盧美薇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坤德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進雄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秀梅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魏盧秀花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秀妹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秀麗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美薇盧坤德盧進雄盧秀梅、魏盧秀花、盧秀
  妹、盧秀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牧春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盧美玲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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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