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8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張簡奉周債 務 人 盧美玲 盧美薇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坤德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進雄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秀梅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魏盧秀花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秀妹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 盧秀麗即盧牧春梅之繼承人一、債務人盧美薇、盧坤德、盧進雄、盧秀梅、魏盧秀花、盧秀 妹、盧秀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牧春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盧美玲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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