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950號
PTDV,103,司促,13950,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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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50號
債 權 人 李金龍
代 理 人 白龍興
債 務 人 沈柏成
      陳函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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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