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50號
債 權 人 李金龍
代 理 人 白龍興
債 務 人 沈柏成
陳函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