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98號
PTDV,103,司促,13898,201410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明志即蔡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明志於民國91年8 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609,921 元,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正豐  │自民國93年9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 77,523元 │     │月2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蔡正豐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4,119元 │     │9 月15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