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71號
PTDV,103,司促,13871,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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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阮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7 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901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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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