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21號
PTDV,103,司促,13821,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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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葉耀文即大愛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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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