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21號
PTDV,103,司促,13821,201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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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並提
  出其營業登記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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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