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黃義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查報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並提 出其營業登記資料。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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