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73號
PTDV,103,司促,13773,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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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沙柔妮
      沙建明
      龍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沙柔妮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沙建明龍秀花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
  共計新臺幣34,20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沙柔妮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3 年5 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4,200元
  及自民國103 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3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沙建明龍秀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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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