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4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劉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成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66,544元。㈡利息計算:新
臺幣5,248 元。㈢逾期費用:新臺幣1,364 元。㈣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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