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45號
PTDV,103,司促,13745,201410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4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劉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成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66,544元。㈡利息計算:新
  臺幣5,248 元。㈢逾期費用:新臺幣1,364 元。㈣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