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629號
PTDV,103,司促,13629,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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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筱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吉炫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吉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正
  債務人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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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