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筱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吉炫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吉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正 債務人可供送達之地址。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