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598號
PTDV,103,司促,13598,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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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陳雪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三個月以內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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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