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8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明山
債 務 人 麥從貞
債 務 人 張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