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564號
PTDV,103,司促,13564,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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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楊和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ꆼ佰貳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5 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0,32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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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