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ꆼ萬柒仟肆佰伍拾ꆼ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三年八月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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