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58號
PTDV,103,司促,13458,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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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ꆼ萬柒仟肆佰伍拾ꆼ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三年八月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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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