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孟春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ꆼ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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