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35號
PTDV,103,司促,13435,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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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孟春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ꆼ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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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