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71號
PTDV,103,司促,13371,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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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0月2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4
  ,821元未給付,其中23,485元為消費款;37,736元為循環利
  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吉華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23,485元│     │0 月3 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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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