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寶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玖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ꆼ緣債務人林寶燕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
一筆: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6 月16日起至
112 年6 月16日止,共180 期,每壹個月壹期,寬限期3 年
每月繳納利息,本金分144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
息2.181%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
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ꆼ詎債務人林寶燕應於每月16日繳納本息,上開借款自103 年
8 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九條
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然經聲
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寶燕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181% │
│ │1,460,996 元│ │7 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寶燕 │自民國103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0.3181% │
│ │1,460,996 元│ │8 月16日起 │1 月16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6362% │
│ │ │ │1 月17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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