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債 權 人 盧志軍債 務 人 何志興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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