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15號
PTDV,103,司促,13315,201410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鍾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ꆼ拾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ꆼ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