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林瑞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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