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10號
PTDV,103,司促,13310,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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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林瑞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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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