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黃登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餘額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貳拾ꆼ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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