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ꆼ希
債 務 人 白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ꆼ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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