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郭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拾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崇志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ꆼ本金債權:新臺幣299,071 元。ꆼ利息計算:ꆼ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ꆼ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521 元。ꆼ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299,071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ꆼ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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