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73號
PTDV,103,司促,13073,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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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郭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拾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崇志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ꆼ本金債權:新臺幣299,071 元。ꆼ利息計算:ꆼ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ꆼ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521 元。ꆼ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299,071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ꆼ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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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