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2號
PTDM,103,審附民,2,2014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麗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媛
送達代收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蔡龍在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1/1頁


參考資料
麗澤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