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反訴 原告 張惠如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反訴 被告 巨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曉
反訴 被告 李汪嶮
池石飛
蔡清宗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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