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3號
ILDV,103,補,173,201410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莊中星
被   告 謝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00,500元【計算式:1500(
公告土地現值)×11467(請求返還土地面積)=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