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79號
ILDV,103,司拍,79,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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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添枝林寶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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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