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487號
ILDV,103,司促,5487,2014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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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沛錡(原名吳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 沛錡(原名吳正益)籍設臺東縣臺東市,此有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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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