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266號
ILDV,103,司促,5266,201410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聖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ꆼ仟捌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聖芬於民國101年11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7月2
  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