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幸純
債 務 人 練聰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零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當月未繳金額達壹萬零壹
元至伍萬元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
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