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律師
被 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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