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28號
ILDM,103,聲,728,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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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政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
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政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政杰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年2月、4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 屆滿日期為104年10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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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