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52號
SLDV,103,除,652,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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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蘇張月霞
代 理 人 蘇清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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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