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昱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垣
代 理 人 吳佑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3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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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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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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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多星電器有限公│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昱磐實業有限公司 │65,835元 │GE0000000 │102年12月26日 │
│ │司 │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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