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ꆼ
代 理 人 謝文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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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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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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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彰化縣消防局 │17,000元 │AZ0000000 │103年3月21日 │
│ │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 │ │ │ │
│ │分公司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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