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81號
SLDV,103,重訴,481,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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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被   告 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 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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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