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 告 許炳煌
被 告 王雪娥
王錦常
王志文
王勝谷
王周英
王勝川
王江海
王靜芬
王長進
王松輝
王松林
王美月
蔡瑞興
蔡敏男
蔡敏雄
蔡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 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