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執照及印鑑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67號
SLDV,103,重訴,467,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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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金年交通有限公司
      元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交通有限公司
      元安交通有限公司
      永興交通有限公司
      元興交通有限公司
      歐亞交通有限公司
      忠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元益交通有限公司
      元邦交通有限公司
      元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元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興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元興計程車服務業有限公司
兼上十五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原   告 七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生 
被   告 翁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執照及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1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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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興計程車服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年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興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亞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邦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興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