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楊志信
楊富美
楊陳金蓮
楊惠美
楊志男
楊志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玉葉、李楊玉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柒
萬柒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ꆼ仟零玖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