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7號
SLDV,103,重訴,37,2014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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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楊志信 
      楊富美 
      楊陳金蓮
      楊惠美 
      楊志男 
      楊志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玉葉李楊玉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柒
萬柒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ꆼ仟零玖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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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