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許錦秀
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被 告 高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102 年度審附民字第141 號)移由本院審理,本院於民
國103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法國籍TURGIS FREDERIC( 下稱許弗瑞德)係原告之夫,竟自100 年3 月18日起至同年 12月11日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共與許弗瑞德發生35 次性行為。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提 起本訴,並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精神慰 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承認該當侵權行為,也願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但原告請求之金額太高,伊能力只能負擔5 至10萬元,伊因 本事件致離職,而無全職工作,目前收入僅靠兼差。是中山 大學碩士畢業,已婚、未養育有子女。另不再主張過失相抵 ,也不再爭執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件經兩造協議後簡化爭點如下:
甲、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同意以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52 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作 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被告於其未婚時,明知許弗瑞德 為原告之配偶,於100 年4 月5 日至同年12月28日間,與 許弗瑞德發生通姦行為,犯相姦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易字第7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本院卷第3-11 頁),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746 號 判決撤銷部分判決改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㈡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3 年度上易字第746 號確定判決理
由三、㈣部分指出被告曾於偵查庭自陳:「... 被告101 年7 月19日偵查中陳稱:『(問:何時知道弗瑞德(即許 弗瑞德)有老婆?我一開始就知道公司那些員工有老婆小 孩,因為我有聽過同事說弗瑞德女兒幾歲,長的不像西方 人。我認為弗瑞德既然有女兒,應該也有老婆。』... 」 等語,被告早已明確知悉許弗瑞德為有配偶之人。 ㈢被告於刑事案件進行期間有另對原告提起恐嚇告訴(原告 於102 年5 月20日刑事一審開庭之後接到該案警詢應訊通 知並專程到中和分局應訊,嗣後該案由新北地檢署移轉管 轄至士林地檢署)。惟檢察官認定被告無法提出事證證明 原告有恐嚇之情,士林地檢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11104 號 案件對原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㈣原告大學畢業,專職家管,已婚,目前與許弗瑞德婚姻關 係仍存續中,育有未成年子女1 名,約6 、7 歲;被告碩 士畢業,已婚,兼職,未養育有子女。
㈤對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23-3 1 、33-35 頁)沒有意見。
㈥本件若原告勝訴,就原告勝訴部分之法定延遲利息自102 年5 月21日起算。
㈦被告該當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乙、兩造所爭執之事項:
本件精神慰撫金應以多少為宜?
四、經查: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 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受被告上揭通姦之不法侵害行為而受侵害,其 精神必受有重大痛苦;又被告亦該當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一事,亦詳如上揭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㈦所載(本 院卷第102 頁),則依上揭法條與判例意旨說明,被告對 原告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自應負賠償之責,並綜合 兩造之身份、地位、學、經歷、資力等一切情狀,以定慰 撫金之數額。又本院審酌本件事發經過、兩造學經歷、經 濟狀況、社會地位、年齡,以及被告上開行為對原告造成 之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及通姦次數與時間之對比強度
等一切情狀(詳上揭兩造所不爭執事項㈠、㈡、㈣、㈤、 ㈦,本院卷第101 頁背面、第102 頁),原告得請求被告 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認應以25萬元之慰撫金為適當,逾 此數額之賠償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主文第1 項,就被告敗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 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 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又本 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 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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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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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3月18日 │許佛瑞德台北住處 │被告甲○○書寫之信件、│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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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4月5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該飯店之電子郵件1份 │
│ │ │機場飯店 │(偵卷一第34頁)、 │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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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4月7日至 │許佛瑞德台北住處 │兩人於主臥室拍攝之照 │
│ │8日被告搭機出 │ │片2張(偵卷一第35頁) │
│ │境前某時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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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4月11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信用卡簽單1 紙(偵卷一│
│ │ │機場飯店 │第36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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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4月20日 │台北市薇閣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 │第40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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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4月25日 │某旅館 │電子郵件4 封、許弗瑞德│
| | │ │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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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4月26日 │北投春天飯店 │信用卡簽單1 紙(偵卷一│
│ │ │ │第39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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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5月1日 │陽明山某休憩處 │照片2張及電子郵件4封 │
│ │ │ │(偵卷一第41-42 頁)、│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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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5月6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 紙(偵卷一│
│ │ │ │第40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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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5月11日至│許弗瑞德高雄住家或│被告傳送予證人許弗瑞德│
│ │15日間 │墾丁某飯店 │之簡訊(偵卷一第12頁)│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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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年5月18日 │某汽車旅館 │許弗瑞德證述、簡訊對話│
│ │ │ │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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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年5月27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信用卡單據1紙(編號14 │
│ │ │機場飯店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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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年5月25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編號15 │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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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年5月27日 │中壢百老匯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編號15 │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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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0年6月6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信用卡單據1紙(編號16 │
│ │ │機場飯店 │)、照片1張(編號17) │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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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0年6月14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編號18 │
│ │ │ │)、許弗瑞德證述 │
├──┼───────┼─────────┼───────────┤ │17 │100年6月21日 │某飯店 │簡訊4 封、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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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0年6月26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信用卡簽單(偵卷一第 │
│ │ │機場飯店 │53頁)、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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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0年6月23日 │I more(永和愛摩兒│信用卡帳單(偵卷一第 │
│ │ │)旅館 │54頁)、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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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0年7月3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簡訊對話紀錄、許弗瑞德│
│ │ │機場飯店 │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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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0年7月29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偵卷一第 │
│ │ │ │55頁)、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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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0年8月2日 │台北薇閣汽車旅館 │信用卡帳單(偵卷一第 │
│ │ │ │55頁)、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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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0年9月11日至│新竹南園渡假中心 │統一發票1 紙、照片4 張│
│ │13日間 │ │(偵卷一第56- 58頁)、│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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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0年9月24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 │第59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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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0年9月29日至│屏東墾丁福容飯店、│信用卡帳單1紙、照片8張│
│ │10月2日間 │墾丁凱撒大飯店 │(偵卷一第60- 64頁)、│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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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0年10月3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飯店帳單及信用卡單據各│
│ │ │機場飯店 │1 紙(偵卷一第65頁)、│
│ │ │ │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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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0年10月12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 │第59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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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0年10月21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 │第66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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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0年10月27日 │中壢百老匯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 │第67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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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0年11月5日至│宜蘭礁溪老爺大酒店│信用卡簽單1紙(偵卷一 │
│ │8日 │ │第68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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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0年11月12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機場飯店 │第69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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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0年11月15日 │中和美麗殿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 │第67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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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0年11月24日 │中壢百老匯汽車旅館│信用卡帳單1紙(偵卷一 │
│ │ │ │第70頁)、許弗瑞德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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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0年11月29日 │中壢中信大飯店 │飯店帳單1 紙(偵卷一第│
│ │至30日間某時 │ │71頁)、許弗瑞德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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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0年12月11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該飯店電子郵件1 紙(偵│
│ │ │機場飯店 │卷一第73頁)、許弗瑞德│
│ │ │ │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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